新《广告法》十大亮点

责任编辑:韩林 来源:36365 日期:2015年08月21日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原来的《广告法》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类、酒类、化妆品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不但丰富完善了这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准则,还增加了医疗、保健食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凡是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法第28条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旧法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新法对广告代言人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目前,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违法烟草广告案件数量在全体广告案件中的比重也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尽管如此,新法对烟草广告还是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新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第49条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也有严格限制。同时还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旧法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法增加了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比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等。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今后还将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法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做了严格规定,比如规定“不能发布烟草广告”、“不能发布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食品或饮料的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

  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旧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目前,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比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如果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对工商机关执法监管的要求更高了。

  十是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比如过去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广告费用处罚款1到5倍,现在是3到5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新法明确规定最高可以罚到200万。同时还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新法加大处罚力度,就是为了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