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编辑:迟学军 来源:大连市36365 日期:2015年10月16日
大连市36365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甘市监公告字[2015]第002号
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雇佣他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注册成立,从2014年3月22日起在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中南大厦A座717室从事利用400电话销售“同仁堂足道”2型和5型业务。热线电话为400-709-3578,订购电话为400-709-3378。2型是治疗静脉曲张的,5型是治疗糖尿病的。你公司先后招收50余名员工从事电话销售。你公司通过编制欺骗性话术,冒充同仁堂主治医生或主任甚至坐诊专家身份对消费者开展欺骗性销售诱导。
根据当事人财物档案袋、收支记录草帐本复印件及电脑内存中记录的每月支出汇总表和2014年、2015年现金流水账记录情况与当事人银行财户收入流水账两相核对显示,当事人实际收入为13637459.35元,当事人在此期间广告费支出合计8600000元,工资等其他费用支出合计3679833元。另外,通过查阅当事人委托大连汇祥账务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记录的法定财务帐及税务报表显示,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缴纳相关税费。因此,13637459.35-8600000-3679833=1357626元,视为违法所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雇佣他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35.7626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 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迟学军 联系电话:0411-86540383
大连市36365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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