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陈鹏经营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雪花啤酒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韩林 来源:36365 日期:2016年12月08日

关于个体工商户陈鹏经营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雪花啤酒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陈鹏;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126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11604841854;名称: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泽铭金久酒业经销部;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广场15号茶外3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白酒零售,饮料零售、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2102111550000107

    2016913日,大连市36365大型市场二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该所所长批准对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泽铭金久酒业经销部经营的雪花啤酒情况进行了线索核查。经核查发现该经销部经营的雪花啤酒外包装箱和箱内单瓶啤酒生产日期被人为刮擦涂盖,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案于2016913日经大连市36365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6828日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的送货车上购进了30箱雪花啤酒,用于个人经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该雪花啤酒的外包装箱和箱内单瓶啤酒生产日期被人为刮擦涂盖,造成了该雪花啤酒的生产日期无法准确辨识。该雪花啤酒只能看到生产时间的年和月,看不到具体是哪一天生产的,无法准确计算保质期。

    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该雪花啤酒的进货价格比正常进货渠道每箱便宜3元,进货时当事人看到了啤酒外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被涂盖,但没有看到箱内单瓶啤酒的生产日期被刮擦。进货时没有检查并索要送货人的经营资质和雪花啤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没有索要进货票据。现当事人没有送货人联系电话,无法找到送货人。

    20169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库存上述雪花啤酒14箱。根据当事人陈述,该啤酒共进货30箱,已销售16箱,进货价格32/箱,销售价格35/箱。计算出当事人经营的货值金额1050元,已获毛利润48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记录在案:

    证据一:2016913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雪花啤酒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2016913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证明事实是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和扣押雪花啤酒数量;

    证据三:2016913日取证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雪花啤酒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2016913日取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对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当场进行了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证据五:20161014日取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自然情况;

    证据六:20161014日取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七: 20161014日取证当事人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点和租赁场地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161013日取证的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证明了对当事人的雪花啤酒实施了延长扣押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九:20161014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承认经营生产日期被涂盖刮擦雪花啤酒的行为,以及经营的货值和盈利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啤酒的行为。    

    20161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告字[2016]26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立即停止了问题啤酒销售,诚恳承认错误,并说明啤酒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只是标签存在问题,请求从轻处罚。经执法人员联系正规雪花啤酒经销商对实物进行识别,确认该啤酒是正规厂家生产,刮擦涂盖生产日期是雪花啤酒批发商之间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雪花啤酒14箱;3、没收违法所得48元;4、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4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3636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88A号)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36365

O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