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编辑:董国军 来源:36365 日期:2016年12月15日
关于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设计制作地产项目宣传单违法行为的处罚
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15号2单元18层58号;负责人:陈斌;成立日期:2011年5月3日,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
2016年4月20日,大连市36365甘井子市场监督所检查发现,在位于甘井子区东方路的“天下粮仓”地产项目售楼处给顾客发的宣传单中涉嫌使用“…变身城中心最具潜力板块”用语违法行为,该宣传单的设计制作单位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经大连市36365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大连港“天下粮仓”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作单位,2016年4月10日,当事人受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制作了该公司“天下粮仓”地产项目售楼处的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写有“大连港天下粮仓坐镇未来海底隧道北岸,预计50个月即可竣工,贯通后与中山仅数分钟车程,变身城中心最具潜力板块”等内容。当事人陈述,这个广告宣传单都是其自行设计、制作的,上述宣传内容没有依据。这个宣传单共印了一千张,发了一百多张,设计制作费用是0.5万元,没有发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一:2016年4月20日取证现场笔录,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2016年11月11日取证“天下粮仓”售楼处给顾客发的宣传单,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2016年11月11日取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
证据四:2016年11月11日取证王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五:2016年11月11日取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经营资质;
证据六:2016年11月11日取证陈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七:2016年11月11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事实。
证据八:2016年11月11日取证大连万峰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该公司的经营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
2016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甘听告字[2016]第26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在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当天就收回了未发放的宣传单,已经发给顾客也及时回收,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0.5万元;2、罚款2.5万元,罚没款合计3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缴纳罚没款(大连市36365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予以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36365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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