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编辑:董国军 来源:36365 日期:2017年06月30日
关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香周购销站擅自改变地址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香周购销站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从执照注册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搬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南街22号,注册地址因为动迁已经没有经营场所了,搬迁后没有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期间总营业额5万元,除去成本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一、2017年5月8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现场违法经营情况;
证据二、2017年6月5日取证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17年6月5日取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注册登记情况;
证据四、2017年6月5日取证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该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五、2017年6月5日取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事实是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
证据六、2017年6月5日取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七、2017年6月5日取证租房合同书,证明事实是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地址及时间;
证据八、2017年6月5日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承认违法经营的事实经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属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未按规定办事变更登记违法行为,没有非法所得。自检查之日起已停止违法经营。
2017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甘市监甘告字[2017]第3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本案当事人没有非法所得。根据大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序号15:细化的对不同情形的罚款额度:4、没有非法所得的,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经营额5000--10000元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36365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36365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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