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勇无照经营李氏云南过桥米线店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董国军 来源:36365 日期:2017年08月31日

关于李勇无照经营李氏云南过桥米线店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2017719日,大连市36365甘井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山街82号楼161-4轴、A-D轴,当事人李勇涉嫌无照经营李氏云南过桥米线店。2017719日经大连市36365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由董国军、田豫负责承办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75日至2017719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山街82号楼161-4轴、A-D轴无照经营李氏云南过桥米线店,经营期间总营业额共0.8万元,刨除成本获利0.05万元,经营期间没有建账,也未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有:

    证据一、2017719,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山街82号楼161-4轴、A-D轴无照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201788日,取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证据三、201788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山街82号楼161-4轴、A-D轴无照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201788日取证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山街82号楼161-4轴、A-D轴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2017719日取证现场照片,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现场从事经营的事实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708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甘听告字[2017]4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应当取得许可证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为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根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定幅度对应的细化的对不同情形的罚款额度”:“月非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的(以国务院规定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为标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05 万元;3、罚款0.1 万元,合计罚没款0.1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连市36365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36365

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