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金友根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董国军 来源:36365 日期:2017年09月08日

关于个体工商户金友根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决定

   

201765日,大连市36365甘井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由金友根经营的“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连发铝塑经销部”涉嫌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塑钢门窗加工,201765日经大连市36365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由董国军、田豫负责承办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1月起至201765日期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塑钢门窗加工。当事人承认,经营期间总经营额是2万元,刨除各项费用,获利0.2万元,没有建帐,没有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有:

    证据一、201765, 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17814, 取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2017814, 取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违法经营事实;      

    证据四、2017814, 取证房产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违法经营事实;     

    证据五、2017814, 取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201765, 取证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462-1-4违法经营的情况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78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甘市监甘听告字[2017]4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未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违法行为。 

    因为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2、罚款0.1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连市36365财政缴款专户(账号:农行周水子支行34032001040015778)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或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市36365

O一七年九月五日